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推动专利代理行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及监管情况公示中的职能,同时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报告的内容及保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及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针对年度报告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准确的情形,规定了更正措施(第三十五条);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虚假信息,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方式和期限(第三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如存在“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第三十七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情形及移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为了规范监管行为,确保严格依法行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遵循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具体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内容以及对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以及专利代理机构配合检查的义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