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
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黑代理”现象。所谓“黑代理”,是指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由于未经审批,“黑代理”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资质,代理服务质量不能保障,危害委托人利益,也对依法取得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声誉,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而目前相关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设定对于“黑代理”的监管制度,导致对该类违法行为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规定了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需获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对“黑代理”设定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从国外立法看,在设立了专利代理制度的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南非等国家,以及欧盟等地区,无一例外地在法律上对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韩国甚至给予五年的监禁。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利益,影响着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对“黑代理”行为进行规制。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增加有关规制“黑代理”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