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提出的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要求,实施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资源在技术创新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包括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专利导航。
产业专利导航是指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将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产业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增强竞争优势。
企业专利导航是指以专利信息分析为基础,把专利战略运用嵌入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及战略布局等发展之中,宏观上为企业发展方向、定位和路径提供指引,微观上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风险规避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专利导航试点工作。
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将根据全省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确定若干个产业进行定向委托,经评审后确定项目经费。
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将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由企业自主申报、设区市知识产局推荐,经费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凡被列入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并已开展相关专利导航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用于补助企业支付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的费用。原则上省知识产权局补助专利信息分析报告费用的50%,每家企业补助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试点企业所在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给予一定配套经费。企业专利导航所需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立及后续维护费用由试点企业自筹。
第四条 福建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专利导航试点企业:
2.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研发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3.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4.具备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基础,能够在人员、经费上提供保障并与专利咨询服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导航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申报程序:
1.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推荐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
2.申请企业填写《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审核;
3.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将申请表和推荐函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将材料审核后附推荐函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4.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认当年专利导航试点企业。
第六条 试点企业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以及所属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协助下开展工作,自主选择与具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洽商专利导航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创建机构。
1.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后,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试点企业填写《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工作经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原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2.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填写《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工作经费申请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企业申请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九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