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我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做出授奖决定。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
(二)二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
(三)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
省专利奖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200万元,用于奖金及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包括专利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审、文印等费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省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有效,法律状态稳定;
(三)申报专利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