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专利代理人实习培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专利代理人及后备人才培养,全面提升我省专利代理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江西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和《江西省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专利代理人实训基地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专利代理人实习培训和后备人才实践培训的工作机构,是全省专利代理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申报江西省专利代理人才实训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
(二)机构从业人员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以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至少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五)综合实力强、成功案例多、经济效益好,知识产权服务范围广或者有突出的行业特色,执业代理人经验丰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江西省专利代理人才实训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确定江西省专利代理人才实训基地。对认定合格的实训基地进行授牌并予以公告。以每2年为一个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实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