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苏发〔2015〕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奖励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
第三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审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获奖人员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申报者是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
(一)已获得过省专利发明人奖,且之后无新的符合第六条第三款中所述专利的;
(二)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采取推荐的方式。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
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荐时应当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省专利发明人奖拟获奖人选,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内其他主要媒体公示拟获奖人选名单,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一条 对拟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将省专利发明人奖拟获奖人选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参与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省专利发明人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是推荐单位或者个人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