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一个国家与发明人间的法律协议,国家授与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之制造、利用、贩卖该项发明的权力。(注)例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物品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之权。方法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注)
专利是授与实用机器、制造的产品和工业制程之新发明,以及既有机器、产品、制程的改良。专利也授与化学组成(chemical compounds)、食品、医学产品,及其制造过程的新发明与改良。专利甚至可以授与经由基因工程所研发的新品种植物和动物。以我国为例,专利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白揭示,专利法之制定是为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以促进产业发展。我国专利因保护标的之不同,分为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发明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新型专利是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或改良;新式样专利是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之创作,联合新式样则是同一人因袭其另一新式样之创作且构成近似者。(注)美国专利则分为「发明」和「新式样(Design)」,没有相当于我国之「新型」专利,但有「植物」专利,凡发明、发现或利用无性生殖培植出独特而新颖之植物品种,包括栽培出之新形芽、变种、杂种及新发现之种子植物,均可以申请植物专利。(注)
Patent这个字是来自拉丁文的litterae patentes,意思是公开信件,是中世纪的君主用以授与权利与恩典的文件,盖上君主的印玺之后,这封公开信件就是权利的证明,见信者皆应服从。(注)第一件有记录的工业发明专利是在1421年的Florence,授与著名的建筑工程师Filippo Brunelleschi,这项专利让发明人享有三年制造运送大理石货船的独占权。在稍后的两个世纪中,这种授与发明人的特许权迅速地从意大利扩延到欧洲的其它国家。英国在伊丽莎白女皇一世时,即透过专利权的授与来刺激输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然而,不久之后,无限期的排他性专利权所造成不公平垄断的负面效应渐渐地凸显,终于在1623年英国制定了独占法,禁止大规模的独占,但是仍然授与新产品的发明长达14年的专利权保护。美国也在1790年制定专利法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发展,法国也在次年制定其专利系统,到了19世纪末期,很多的国家都制定了专利法。时至今日,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独立的专利管辖机构。(注)
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进步性和产业可利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一般而言,一项发明必须满足下列四项要件才可以申请专利:
新颖性(novelty):专利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无法在现有出版品中找到,也没有被公开使用或贩卖。用意当然是在防止发明人抄袭他人的构想。
实用性(usefulness):请求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实用的(useful)。如果是机器,那就必须能发挥其机能。「实用性」彰显专利旨在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新,以刺激技术发展,促进国家产业进步。因此,获得专利权之发明必须具有产业可利用性,才能造福社会人群。然而实用性也划分了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分际,实用性的发明属专利领域,而非实用性的发明则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如文学、音乐和艺术等。
非显而易见的(nonobviousness):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 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专业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obviousess),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适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为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则需充份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运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发明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是透过专利授权实现发明或者再利用再发明。如此,一个有价值的发明始能对社会、国家发展有所贡献。(注)
专利是一种所有权,具有动产的特性,换句话说,专利权得让与或继承,亦得为质权之标的。专利权人得以其发明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实施。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获得专利之发明,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