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8年5月12日作出的第13397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520092407.8、实用新型名称为“热磁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8日。
本申请涉及一种发动机,其中将热敏(感温)铁氧体的居里点制造在常温(或某一种环境温度)以下(以上),将热动机系统结构置于一个可调控保温的箱体B内,B周边上有许多可受控移出(长度)移进箱体的导热体。在热动机需要多吸(放)热时,移出箱体(长度),在热动机需少吸(放)热时移入箱体;改进铁氧体带:将磁致热材料与热敏铁氧体材料的结合中间插入一些良导热体,并与外层导热体连接,由此接受环境热量或向外释放热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于2007年4月20日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其主要驳回理由是:根据说明书及意见陈述的描述,本装置依靠热传导吸收外界的热量使保温壳体内的温度增加,从而改变铁氧体的磁性,以获得动能,但是说明书提到铁氧体的居里点高于外界环境温度,也就是说,仅仅根据热传导,保温壳体内的温度永远不会高于铁氧体的居里点,则铁氧体的磁性不会发生变化,根据说明书以及意见陈述的描述,本装置将无法运动下去,当保温壳体内的温度等于外界温度时,将没有能量输入。而本申请却认为本装置将可以对外一直输出动能,这是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是不能运行下去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7年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和一篇题为《点评能量守恒定律》的文章,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其主要复审理由是:能量守恒不能成为法律和事实的替身。复审请求人在其提交的题为《点评能量守恒定律》的文章中论述了宏观机构能量增生的推论和永动机的设计,认为能量守恒定律不正确或不准确;但上述文章中并未披露任何出版信息,其中涉及的理论分析均没有相关的实验及实验数据支持,仅是复审请求人的个人观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复审,并于2007年12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热动机在不与外界环境进行热交换的情况下不可能维持不断运转的状态,同样也不可能将外界热量百分之百地变成动能,热动机必将渐渐停止运转。自然界不存在永动机。该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永动机,其工作原理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因此不能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故不是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08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陈述的主要观点是:一是热动机利用两个热源使热动机之中的热敏磁性材料的磁引力发生变化,促使机构转动产生动能;二是热动机从外界吸收热量的原因,是其将热动机结构内的热能转换成了动能。动能不断产生,则热量将不断减少,所以结构内的温度必然不断下降;除非热动机停止转动,否则热动机机构内的温度不会与外界温度相等,所以说热动机不会无法再从外界吸收热量;三 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如果热动机消灭热量,则机构内要降温。机构需从外界环境吸收热量,以维持热动机结构内的温度”的目的已经符合能量守恒定律。
合议组于 2008年5月12日作出第13397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申请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不依赖外来热源即可做功的热磁动机结构设计(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段)。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如果热动机在做功时消灭热量,即件4壳内要降温,则由件5从外界向壳4内输入与之相当的能量,供热动机吸收。即把外界热量百分之百的变成动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10行)。 能量守恒定律揭示了“能量不能自行消灭和创生,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本申请中热动机对外做功的过程是将包含热动机的箱体内的热能转化为动能,而热动机与外界环境通过导热体5进行热量交换的前提是热动机箱体与外界环境之间存在温度差,当热动机通过导热体5吸收热量使得热动机箱体的温度与外界环境温度相等时,热动机无法再从外界环境吸收热量,也没有其它能源供给。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开尔文表述是“不可能从单一热源吸取热量,使之完全变为有用功而不产生其他影响”,热动机中的热敏磁性材料带动动力输出轴转动的过程中包含了热能向动能的转换,其间必然消耗能量,使得热量的减少量大于动能的增加量,因此上述热动机在不与外界环境进行热交换的情况下不可能维持不断运转的状态,同样也不可能将外界热量百分之百地变成动能,热动机必将渐渐停止运转。自然界不存在永动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把外界热量百分之百的变成动能”显然不符合能量守恒和转换定律的要求。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永动机,其工作原理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不能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本申请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主要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问题,即该申请是否是“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涉及永动机的专利申请是电学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永动机是一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认为无需从外部能源吸取能量或者从外接吸收有限的能量即可以连续无限期地做功的机器。涉及永动机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通常有“不消耗外来能量而输出动力”、或者“可以放大能量、节省能源、实现机器的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或者“以一个小的输入获得大的输出”、或者“提供一种高效、价廉的新能源”等技术效果的相关记载。
在对此类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通常需要从整体上考虑其工作原理,从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全面地分析,重点考虑整个系统的输入能量从何而来、输入能量到输出能量如何转换、输出能量与输入能量的关系如何等,并由此判断其工作原理是否遵循自然界的基本规律。
本申请将热动机系统结构置于一个可调控保温的箱体内,通过调节箱体周边上导热体的长度来调节吸入的热量,将磁致热材料与热敏铁氧体材料的结合中间插入一些良导热体,并与外层导热体连接,由此接受环境热量或向外释放热量。由此可见,本申请中热动机对外做功的过程是将包含热动机的箱体内的热能转化为动能,能量的输入来源于导热体吸收的热量,而热动机与外界环境通过导热体进行热量交换的前提是热动机箱体与外界环境之间存在温度差,当热动机低于外界温度而通过导热体从外界吸收热量时,热动机温度升高,其与外界温度的温度差减小,当热动机的温度与外界环境温度相等时,热动机将无法再从外界环境吸收热量。此外,本申请中热动机的热敏磁性材料带动动力输出轴转动的过程中包含了热能向动能的转换,其间必然消耗能量,使得热动机热量的减少量大于动力输出轴动能的增加量,因此不可能实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把外界热量百分之百的变成动能”。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题为《点评能量守恒定律》的文章,合议组认为,一个技术发明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科学原理,而且应当具有可重复的规律性,具有普遍性和可检验性,经得起按照最基本的科学方法进行的测试和鉴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基于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认识的不断探索和深化,要否定人类已经长期获得公认的这一自然科学定律,则必须以证据充分支持的事实为依据。在复审请求人提不出能够证明本申请限定的“热磁动机”确实具有实用性的试验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认定其所声称的工作原理和效果。此外,该文章既未刊登在正规出版物上,也没有经过权威机构检验其理论的真实性,只是复审请求人自己片面的一种观点,基于前面已经论述了物体的运动应当满足能量守恒定律,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能量守恒定律不普遍适用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中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可实现的,上述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知识产权报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