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说明书中的特定方式是否能够扩展到功能性限定。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对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使用了功能性限定,而并未对具体实现该功能的产品的结构作出限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面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合议组首先考虑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申请提出了“使物镜的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与主要由光线入射到物镜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相同,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技术方案,但是纵观其说明书可以发现,这里的“物镜”并不是指所有的物镜,而是要经过特别设计的物镜才能实现上述技术方案,即,要通过设计透镜的物镜表面S1S2S3S4S5S6图像表面的各个面的诸如曲率半径、厚度间隔等几何形状参数并采用特定材料,才能够实现上述技术方案。本申请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列举了几个包含上述参数的表,用符合这几个表中的数据的物镜即可实现上述功能,但是除了这几个表外,说明书中没有提及任何几何计算和选择判断实现上述功能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过程,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去设计物镜的这些参数使得其能够实现本申请所提出的功能,换句话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除了说明书所记载的这几个表中的数据,是否还有其他替代的数据可以实现这个功能,即使有,也无法得知如何去获得这些替代的数据。在复审请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手段的情况下,这样的功能限定显然是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维持了驳回决定。
事实上,对于目前有关光盘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光拾取器的结构相对来说属于比较成熟的技术,因此有关光拾取器结构的申请较多地倾向于光拾取器结构相对于现有技术只有细微改变以及对物镜参数设计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所有的案件均要求申请人将设计后的具体参数写入权利要求也会导致最后发明只保护了过小的范围,因此对于该领域中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论,但申请人应注意在说明书中给出充分的描述,尽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知晓所述功能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哪些替代方式来完成,例如通过举例说明,本领域常见的有哪些实现方式,并且尽量丰富,方式太多可以分类别举例,其次如果有的实现方式不能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应该指明,但这时应注意功能性限定的范围要能体现出排除了这些不能实现的方式,或者通过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定义的形式排除这些不能实现的形式。(知识产权报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