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22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于2006年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和附图已经删除了增加的内容,与申请日提交的文本内容相同,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超范围缺陷,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本案实质审查程序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有三个致命缺陷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根本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无法实现申请人所述的积极效果,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一项缺陷是:打印针顶端直径不可能无限小,因此无法实现“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的目的。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知,“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表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对应的打印针顶端直径“无限小”也是一种理论值。说明书想要说明的是打印针顶端直径越小分辨率就越高这一客观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一客观规律的指导下会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合适的直径值,因此这样的表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具体方案的理解和实施。
第二、三项缺陷是:打印针与油墨直接接触,油墨易固化,造成打印针伸缩受阻,并且换图案时需要更换或清洗胶印滚筒,从而导致打印机出现打印质量差、成本增加、难以维护等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十二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清楚、完整的要求是针对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油墨固化和清除的问题并不是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现有打印机原理不同的打印机,即将胶印与针式打印技术相结合的新打印机。也许这种技术方案还存在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已完全能够再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已经满足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对说明书公开充分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则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时经常遇到两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是夸大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指出本发明的打印机可以实现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的技术效果。如果要实现该效果,则打印针顶端的直径需要制造得无限小,但实际上不可能制造出直径无限小的打印针。原审查部门据此认为本申请无法实现。本案合议组在分析该技术效果时,没有仅仅关注“无上限”这样夸张的描述,而是将说明书描述的“理论上”的状态和工程实践相结合,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分析得出,本申请说明书想要表达的是打印针顶端直径越小分辨率就越高这一客观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的这一客观规律的指导下会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合适的直径值,因此这样的表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实施。
第二类问题是技术方案有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油墨具有易固化的性质,如果将其用在本申请所述结构的打印机上,有可能导致打印图案质量差甚至无法得到图案,打印机也难以清洗维护。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设计一种兼具滚筒胶印和针式打印特点的打印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已完全能够再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这就已经满足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能够实现的要求。至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墨的缺陷并不是本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油墨的缺陷有可能影响本申请的打印机的成像质量,那也只能说明本申请的打印机还有待进一步地改进,但不能据此认为本申请的打印机无法实施。
此外本案还涉及一个程序方面的问题。本申请是因为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驳回的,在复审程序中经过修改删除了超范围的内容,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足以撤销原驳回决定。但鉴于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即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实质审查部门曾指出过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本案合议组进一步就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认定,从而避免了该申请在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程序之间来回振荡,不合理地延长审查程序。(知识产权报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