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此外,地方性立法也对此有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要求,企业在运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范围。一般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比较快的企业,不能适用于所有企业。
2.前提条件。脱密措施应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无效。
3.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而不能是所有员工。
4.脱密期限。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
5.具体措施。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没有特殊约定,企业不能降低脱密期员工的工资。
敬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从业于竞争企业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法定的竞业限制。它主要是指企业的高管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这些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特别约定竞业限制。
二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它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或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