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音乐网站近日因播放侵权歌曲被诉至法院,作为专业网站,虽然信息海量,但对于网站来说,严格审查、联系权利人是必不可少的。
自称“原创基地”的音乐网站竟在线播放165首未经授权歌曲,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为此将该网站的经营方和相关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涉案网站经营方杭州炫彩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主页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百代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百代公司发现,从2006年9月起到2007年2月,在网址为“www.5sing.com”的“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网站上有包括萧亚轩演唱的《爱情通关密语》、江美琪演唱的《有个男生为我哭》等165首歌曲在线播放,且其中《爱的主打歌》等2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的署名有误。据当时网站首页显示,“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网站属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信公司)旗下的专业音乐门户网站,版权所有人为炫彩公司。百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洲信公司和炫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百代公司作为16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歌曲的署名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对侵犯百代公司29首歌曲署名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百代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本案调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1万元。
“因为当事人非常重视音乐版权的保护,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就会进行调查咨询,把信息反馈给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百代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寰表示。
被告洲信公司辩称,洲信公司对于百代公司系涉案录音制品16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以及涉案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16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且对其中百代公司主张的《爱的主打歌》等29首歌曲没有正确署名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洲信公司认为其不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营业范围,并非涉案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是由炫彩公司经营的。洲信公司仅是炫彩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因此,洲信公司没有侵犯百代公司享有的涉案录音制品165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被告炫彩公司辩称,炫彩公司对百代公司系涉案录音制品16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没有异议;炫彩公司系涉案网站经营者;炫彩公司从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间,在涉案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录影制品16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对其中百代公司主张的《爱的主打歌》等29首歌曲没有正确署名。炫彩公司同意在涉案网站上就上述未正确署名的29首歌曲,发表声明向百代公司赔礼道歉;炫彩公司对于百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1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百代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确定。
百代公司认为,涉案网站中首页的内容以及其后的“联系我们”网页中的内容均指向洲信公司,且涉案网站上记载的B2-20040047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属洲信公司所有。上述事实表明洲信公司参与了涉案网站的经营,系涉案网站的共同经营者。
两被告共同认为,涉案网站的域名所有人、信息产业部对涉案网站的备案人、涉案网站中声明的版权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均系炫彩公司。炫彩公司在制作涉案网站时确实使用了洲信公司的部分资料,但现在均已进行了更改。且洲信公司没有互联网的经营资格,因此,洲信公司没有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涉案网站的经营人确系炫彩公司。
法院认为,在涉案网站首页中虽然有关于洲信公司介绍的内容,但在该介绍中不仅明确涉案网站是洲信公司旗下的网站,同时还载明了洲信公司的网站(www.trasin.net)。因此,上述介绍的内容不能证明洲信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共同经营者;其次,仅凭涉案网站中“联系我们”网页中载明的洲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及属于洲信公司所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在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洲信公司参与了涉案网站的经营;第三,涉案网站的域名所有人、信息产业部对涉案网站的备案人、涉案网站中声明的版权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均系炫彩公司。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网站由炫彩公司经营,对于百代公司主张的洲信公司系涉案网站共同经营者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这个判决,百代公司仍持有异议。“我们认为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网站的实体是炫彩公司,而侵权信息均来源于洲信公司所有的网站。实际上洲信公司是网站的最大股东。”黄寰对本报记者说。
“经营专业网站,应该对网站内容做到严格审查。因为这些信息的版权都归相应的版权人所有。因此,网站经营者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尽到审查义务,进行相关权利声明。”黄寰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代公司是涉案16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炫彩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未经百代公司许可,在涉案网站中提供了涉案16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且对其中2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未能正确署名,侵犯了百代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就此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炫彩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涉及的歌曲数量,侵权的持续时间、性质、范围以及百代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本案另一被告洲信公司,因该公司仅是投资者而非涉案网站的共同侵权者,因此不对其追究责任。(知识产权报记者 胡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