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萧亚轩演唱的《萧亚轩Elva》、《红蔷薇》、《明天》、《4U》、《爱的主打歌?吻》、《第五大道》、《爱上爱》专辑分别收录了没有人、一个人的精彩、蔷薇、明天、问自己、爱的主打歌?吻、来自第五大道的明信片、爱上爱等歌曲。江美琪演唱的《恋人心中有一首歌》、《又寂寞又美丽》、《朋友的朋友》、《美乐地》专辑分别收录了晴天娃娃、父亲你是安静的、不会太久、我多么羡慕你、朋友的朋友、You’re in love、恰好的寂寞、只有分离等歌曲。上述CD专辑的外包装上均注明百代公司版权所有。2006年10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经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对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和录制音乐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播放歌曲过程中使用“TotalRecorder”对播放内容进行声音录制,并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页面截屏打印件上显示的网址分别为欢迎访问陕西电视台-陕视网、陕视网陕视概况www.sxtvs.com-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陕视网视听频道www.sxtvs.com-《首选萧亚轩?美丽的插曲》萧亚轩;在播放歌曲过程中,显示的地址为http// www.sxtvs.com-音乐。同时页面显示的画面上有陕视网、欢迎访问陕西电视台互联网站www.sxtvs.com等内容。2006年12月7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百代公司的委托,给陕西电视台发送了律师函,认为陕视网向公众提供的百代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百代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陕西电视台停止提供以上所列曲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赔礼道歉;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协商未果,百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电视台:立即停止对百代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向百代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百代公司损失525000元人民币、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1000元,计556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百代公司依法享有争讼之作品的著作权;陕西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侵权,判决:陕西电视台赔偿百代公司损失50000元;驳回百代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一、关于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录音制品是经人们创作完成所呈现的艺术形式,具有很高的商业利用价值。录音制品制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称之为邻接权。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将此归结为传播作品的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录音制品(phonogram)?是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以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而录制是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以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由此规定说明,法院在认定权利人主体资格时,只要求权利人负担较轻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至于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同词曲作者、表演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百代公司提供的争讼之作品萧亚轩演唱的《萧亚轩ELVE》、《明天》《4U》、《爱的主打歌?吻》、《第五大道》、《爱上爱》;江美琪演唱的《恋人心中有一首歌》、《又寂寞又美丽》、《朋友的朋友》、《美乐地》等专辑封面上标注的录音制作者为百代公司,同时陕西电视台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此应视为百代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歌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