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依法取得影片《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因赛思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在线收费播放了该影片,侵犯了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要求的10万元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新传在线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其因因赛思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损失的有关证据,因赛思公司也未向该院提交其因播放《疯狂的石头》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影片《疯狂的石头》在2007年的华表奖评选中获得3项大奖,在公众中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网络与其他媒体相比,具有传播范围更广、更快的特点,因此网络侵权行为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严重,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大。而上诉人因赛思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影视作品在收费播放的网站,应尽到更多对网络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来源的审查义务,因此,因赛思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
由于上诉人因赛思公司己将网址为www.5a5e.com网站上的侵权作品《疯狂的石头》删除。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因赛思公司赔偿新传在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新传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公证费属合理费用,因赛思公司应予一并赔偿。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因赛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800元。至此,围绕着《疯狂的石头》的这起著作权纠纷告一段落。
科技的高速发展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目前,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如何更有效地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原告代理律师、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6年7月1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为著作权人的“私有领域”和社会公众的“公有领域”之间设定了网络环境下的界限,为我国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发展开辟了宽阔的道路。
同时,他还表示,由于网络维权存在着诉讼费时费钱和取证难、效率低的问题,客观上给盗版者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因此要想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需要通过各方面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和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形成合力,加大保护力度。同时,人民法院应该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知识产权报记者于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