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因《新概念英语》本身是用于英语学习的一套教材,故迅程公司有权利选择其作为教学对象,开设课堂、招收学员进行讲授,这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作品的目的不相违背且不影响著作权人的权利。新东方在网络上的在线教学虽然与传统课堂教学有所不同,但仍然是合法的教学行为,其教学性质并不改变。
法官表示,《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如果像朱莉亚所主张的,新东方用《新概念英语》教学需获得其许可,无疑使朱莉亚获得了可以控制哪些主体有资格开设该课程的权力,这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并不相符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朱莉亚的百万赔偿诉讼请求。朱莉亚不服初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上诉人:作品都可以以欣赏或者教学的方式上传至网络,那么当事人的著作权保护将成为“纸老虎”
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教材的著作权如何界定,上诉代理人刘旭东律师称,《新概念英语》是文字作品,应该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文字作品的相关规定。
刘旭东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不管何类文字作品,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迅程公司和新东方在未经上诉人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新概念英语》的作品内容、制作网络课件并进行销售,侵犯了上诉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同时,被上诉人对用户提供了其网络课件的在线服务,也侵犯了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侵权行为不应当以涉案作品是教材而改变其侵权性质。”
“howareyou等这些句子,难道别人不能使用吗?”被上诉代理人李琦律师反驳说:“编者不能因为编写教材而垄断英语语言文字,不能因为编写教材而获得限制或排除他人利用该教材进行英语教学的权利,因此,也不能简单地以使用该教材讲授英语语言为由主张侵权。”
李琦称,《新概念英语》是亚历山大先生专门编写的一套英语学习教材,并已成为英语学习的必选教材。新概念英语中的每一课内容都是由简短的句子、词语、文章等组成的课文内容,而且第四册中的每一篇课文都注明了该文章的出处和原作者,其著作权不能单独被亚历山大所享有,因此,迅程公司可以使用这些内容。迅程公司也并非简单复制《新概念英语》的上述内容,而是在其中注入了授课教师的智慧成果,并且是为了教学的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刘旭东说:“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那么,任何电影、音乐作品都可以以欣赏或者教学的方式上传至网络,那么当事人的著作权保护将成为‘纸老虎’,一捅即破。”
上诉人:供他人在线使用并以此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属于“合理使用”
被上诉人:学员只是在线学习课件,并不能下载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曾说:“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合理使用”是衡量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标尺”,但在本案中,由于遮盖了“网络”这层面纱,双方对“合理使用”的界定也各执一词。
刘旭东称,一审法院在认定“合理使用”方面存在错误。首先,迅程公司使用《新概念英语》的内容制作网络课件、提供在线服务等的行为不是正常合法的教学行为,而且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次,《新概念英语》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对象。第三,迅程公司和新东方面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涉案网络课件,其销售的对象以及课件的购买用户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限定的受众范围。第四,迅程公司对《新概念英语》进行全面讲述并将此过程制成视频软件,上载至互联网供他人在线使用并以此获得收益的方式,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所有12种“合理使用”方式中的一种。
李琦称,网络课堂是在当前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对传统课堂的延伸,迅程公司通过新东方在线网站为学员提供《新概念英语》的学习课件以利于学员学习英语,就其行为本质而言属于教与学。
而且,新概念英语可以在传统课堂被教学使用,也可以在互联网时代在网络课堂上被教学使用。新东方在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教育网站,适当扩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范围可以促进文化的交流和知识的传播。迅程公司的网络课件正是以此为目的。而且,学员只是在线学习课件,并不能下载复制,因此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也没有侵犯对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互联网飞速发展,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可以用“海量”来形容,由此引发的论争也不绝于耳。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的判断标准是独创性。《新概念英语》的作者对一些资料进行汇编,创造了《新概念英语》这本教材,因此拥有《新概念英语》整体内容的著作权,但是那些指明出处的文章的作者拥有该文章的著作权。”
“网络环境同普通环境一样,都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公众应该提高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意识。”李顺德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教学等活动也异军突起,大有星火燎原之势,但无论怎样,在进行网上教学时,教学服务的提供者都应该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合法的范围内,谨慎地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相关费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让网上教育真正成为教育大花园中的盛开的‘鲜花’。”
东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树凯律师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条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主体是‘个人’,如果某人或组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传至网络之上,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王树凯认为,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好地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但是随着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制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网络信息传播权是著作权中很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形式,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要视具体情况判定。”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说:“大部分人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主要是很多人缺乏基本的自律意识,以为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理所应当。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我认为提高人们相关法律意识和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同时,他也认为,法律本身有局限性和滞后性,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主体资格确定、管辖、责任承担等存在法律不完善情况,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