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1]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2]我国《民法通则》早已创立了共有制度[3],商标立法对商标权是否可以共有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多年来禁止商标权的共有。所幸的是,这一状况将随着新商标法的制定和实施而得到改善。我国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据此可以认为,所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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