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知 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为TRIPS。TRIPS在WTO所有的协议中占有重要地位,补充
了巴黎 公约的不完善之处,增加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
通常所说的 商业秘密。之所以如此使用,是由于各国对商业秘密含义的界定存在着差异
。TRIPS将“未 披露信息”定义为“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 ,即其作为一个
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能及此种信息的领域内 的人们普遍
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 况采取
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可见,协议中的“未披露信息”要件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 定
义一致。另外,协议还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阻止以违背诚实经营活动原则的方式将未公
开 的信息或提交给政府,或将政府机构的未公开的试验数据透露给他人,或为他人获得
或使用。这与我国民法、合同法的精神相一致,说明我国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已与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