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世纪后期,各国均强烈意识到国际技术转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从70 年代初开始,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于1974 年5 月1 日通过了关于起草国际技术转让的行动守则的决议,经过几年的努力,1978 年分别由77 国集团、西方发达国家、前苏联、东欧集团和蒙古等国提出草案大纲,然后由专家组综合写成《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并正式提交国际贸易发展会议第五届会议讨论,终因在许多主要问题上各国立场相去甚远而未能通过。另外,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于20 世纪70 年代初到80 年初提出过10 多份有关技术转让的文件,如1979 年《合同评价指南》中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中受方可提出的要求,包括要求供方明确专有技术的定义、明确标的物秘密的范围、提供该技术足够的情报及必要的辅助情报、保证技术的合格性和合法性等,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同蓝本。专有技术的转让为实现其价值之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理性发展,因此,各国应不懈努力,争取早日实施达成协议的国际技术贸易规则,进一步发挥技术对人类的作用。
(四) 国内立法
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各国通常援引以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对专有技术进行保护:
2. 侵权行为法。专有技术作为财产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直接运用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其加以保护。如英美等承认专有技术为财产权的国家均有此立法。对于德国、日本等不承认专有技术为财产权的国家来说,当专有技术受到侵害时,只能以公平竞争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间接获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我国对专有技术的法律性质还没确定,专有技术侵权行为还得不到侵权法的直接保护。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专有技术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判例及学者所认可。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这种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有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可有效地约束他人对专有技术的侵害行为,保障经营者正当的竞争权利,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国立法中,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最为详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4. 刑事立法。利用刑事立法对专有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可有效地弥补民事立法的不足,许多国家都在刑事法典或刑事判例中规定了对专有技术保护的内容,也体现了专有技术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趋重要性。这方面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美国《刑法典》、奥地利《刑法》等均明确规定有刑事责任,日本还单设了“泄露企业秘密罪”等罪名。我国刑法第119 条、220 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