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难免疑问:国际社会尤其是人权组织为什么在今天提出了对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的质疑?答案只能到我们身边去找。
人们发现,最近十几年来,正是在全球化浪潮中迅猛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冲击了现实中最根本问题的解决,撼动了“人权保护”这一关乎人类生存发展之最根本保障的基石与支柱。
始于19世纪末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以及既作为其基础又直接享受其利益的科技与社会经济之发展,均可谓史无前例。对此,人们有目共睹。生物科技、数字网络、知识经济云云,纷至沓来。最为突出体现的是,保护水准提高,保护领域扩展——这主要表现于数字、网络、生物等领域。尤为甚者,知识产权这种私人权利扩张至公共领域,文化遗产、传统居民的生物与生态学知识正被私有化。
而在这一潮流中,知识产权制度强化与扩张的最大受益者,不是个人,而是公司,不是占世界多数的穷弱之国,而是为数不多的工业化富裕国家及其跨国公司。而在少数人、少数集团因知识产权保护而聚敛财富的同时,占世界大多数的贫穷国家与人民正经历着财产锐减、文化流失、资源遭难、健康受害,甚至到了尊严得不到保障、主权受强国控制的地步。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国际人权公约所明确保护的多种权利:健康、教育、文化、发展、自决等。
最引人关注的人权领域,莫过于健康权或生命权所受到的来自专利的冲击。这一点可以通过药品专利的例子加以说明。西方大公司凭借其药品专利奠定的垄断地位,为其药品开出天价,令人望而生畏。并且,特别具有讽刺性和悲剧性的是,价格往往在最穷的国家里最高。近几年,面对艾滋病的肆虐,面对价格高昂的艾滋病药品或专利技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选择生死攸关: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高价购买药品或技术,其财力严重不济;不经许可、不付对价,违反规则、非法生产药品,此乃冒国际法之大不韪;否则,袖手旁观,坐视成千上万人民的健康、生命于不顾——这就是贫穷国家与人民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市场与生存状态。
人们对食品的享用因有关农业、种子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而受到威胁。基础科学研究与发展领域的大多数政府投资转向私有化,以前可以公开获得的大量研究成果因知识产权保护而被封锁。
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与文化权利的威胁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焦点。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指出,新的专利法很少关注土著居民的知识;同时又使之很容易被他人主张为私有权利。在既没有得到传统知识持有人事先同意,也没有或很少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传统医药等知识被盗用、修改后获得专利。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经过几百年创造积累下来的知识,被发达国家的公司或个人偷走,竟只需举手之劳。
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各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促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为人类创造过莫大财富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对人权保护究竟意味着什么?
尽管TRIPS协定在许多方面有助于人权保护与促进,却很难说,TRIPS协定的制定全面遵循了人权约法的规定,采取充分保障人权的立场和态度。疑问在于,TRIPS协定为知识产权与人权保护保留的平衡,是否与人权态度完全一致?对此,至少有下列方面值得关注。
在根本上,TRIPS协定与国际人权约法的宗旨是不同的。TRIPS要保护并推动技术创新。而人权约法的视角总是明确地将人权促进与保护放在任何财产保护之目标的位置。这样,在TRIPS协定中,涉及人权的内容,如促进公共健康、营养、环境与发展等一般被表达为规则的例外,而不是指导原则本身,并要服从协定的有关规定。
1.在承认权利义务平衡时,对于如何实现这些平衡,TRIPS的规定并不明确。作为知识产权的专门协议,TRIPS协定当然应该把详尽开列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作为己任,而不会太多涉及人权内容。但是,TRIPS在提到对人权保障的避让时,其间接提及的方式、原则性规定的模糊、捉摸不定的弹性等,从根本上使得执行者无所适从,人权保障无法得到切实贯彻。
2.就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而言,TRIPS协定所限定的对象明显属于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成熟并占据绝对优势的部门,且只涉及发达国家的创新。例如,TRIPS协定对专利的保护大多是有关于现代技术形式,如生物技术等。多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了这一点。据世界银行等统计,占压倒性多数的技术持有人与专利申请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代价昂贵,申请、维持费用不小,还要监督使用,最终可能在必要时打击侵权。
3.在国家主权层面,TRIPS协定会削弱国家对国内人权的促进与保护,会不合适地限制一个国家的自决权利。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缔约国的自主是难免的,关键在于,它不应该削弱国家对其国内人权的促进与保护,不能不合适地限制一个国家对其国内事务的自决权利。在TRIPS协定之前,对于是否、如何给予一项关乎国家发展的技术以专利保护,一个主权国家可以视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由做出选择、决定。而TRIPS协定则创造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历史上的重要变革,它迫使成员为某些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比如医药。这与国家在其发展策略方面的自决,具有明显的冲突。
在人权宣言最初的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地位在于,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属于财产权范畴的知识产权亦应如此。但是,在人权保障的意义上,财产权保护究竟应该置于何种地位,是成问题的。各国宪法都规定,财产权要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可因后者而受限制。因此,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人权地位也并非绝对的。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有其更进一步的目的,即推动文化与科技创新。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本身不是终极性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属于人权”,首先应该解决“什么是人权”。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人权是一个相对开放的“权利集合”,所以英文总以复数表示;人权首先标志着一种角度,它将义务主体指向作为公权力之代表的国家;人权关乎着道德人格层面,即使是纯粹的财产权保护,也须与人之尊严和自由相关;人权是一种人人共有的“公共权利”;知识产权不属于人权,但保护知识产权也需要以人权诉求为依据。
人权与人身相连,因出生而自然拥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没有期限;而大多数知识产权因事件而被赋予,有时间性,可以转让、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