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法定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问题,目前理论界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就是公司归入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公司的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的归入权来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是指公司对公司利益相关者违法取得的溢出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实践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把其为个人利益或者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归于公司。在公司行使归入权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1)我国《公司法》对于归入权适用时效规定还是除斥期间没有明确规定;(2)归入权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实践中,公司主张归入权往往会从两个方面举证:一是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业绩下滑、收入减少等;二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获得的收入,如股权、分红、工资等。
公司是否有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目前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学者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执行公司职务时”。显然,在法定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活动并非都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公司在法定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中当然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要视具体情况判断。
结语: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律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一项最低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容易夹杂在一起。内部控制完善的公司往往已经通过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合同的形式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比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更高的义务要求。但是,实践中仍然会有很多企业并不会去订立一份类似的合同去保证企业的利益,或者说保密合同不够完善,或者是无效的状态,而这个时候,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门槛最低的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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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公司及其他民事和非诉法律事务。
[④]上海星耘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刘长山、上海联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颖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⑤]衣可绮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诉周宝军、上海中远商务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要求返还钱款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
[⑥]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俞海清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1520号民事判决书。
[⑦]上海凯普登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许才林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经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书。
[⑧]北京东方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德刚竞业禁止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2260号民事判决书。
[⑨]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刘道敏、黄珊珊、沈阳富裕新材料管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宝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中民四权初字第1号判决书。
[11]上海德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璟珩实业有限公司、黄岳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