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开、披露也无法实现及时和到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着共性的内容。 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 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 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
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存在着 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保护水平过高论、保护水平过低论和保护水平适中论。各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