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定义:经营者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认定:考虑市场行为一致性、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
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或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被告反驳。
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显示经营者之间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一旦原告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或合理解释来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协同行为。
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评估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院将评估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评估因素可能包括协议对市场力量的影响、市场进入壁垒、品牌间竞争的限制等。
有利竞争效果考量:评估协议带来的有利效果及其必要性。
如果垄断协议能够带来明显的有利竞争效果,如防止搭便车、促进创新等,并且这些效果是实现协议目的所必需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协议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数据、算法和技术利用:审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以实现行为一致性,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法院将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平台经营者特殊考量:审查平台经营者与内经营者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对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法院将根据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协议的性质和目的等因素,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审查。
连带责任:组织或帮助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团体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抗辩权:被告可提出抗辩,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成立。
垄断协议无效性: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