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在关于专利A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抗辩的依据是其自身的专利B,专利B的申请日在专利A的申请日之前,专利B的权利要求中并未完全揭示被控侵权技术的完整技术方案,但在其专利说明书中,以实施例的方式披露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之下,被告的在先专利抗辩能否成立?
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针对在先专利抗辩,其抗辩范围是应以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限,还是应包括专利文献的全部内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先专利的抗辩范围,应以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准。至于仅出现在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并未在权利要求得到完全揭示,不属于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也不能以此对抗原告专利。据此,被告的在先专利抗辩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先专利的抗辩范围应包括其专利的全部文献,而不能仅限于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本案中,被控侵权技术已在在先专利的实施例中得到了披露,因此,被告的在先专利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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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都著 《专利实质条件》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陈建民著 《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载于《专利侵权判定实务》第274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 尹新天著 《专利权的保护》第374页,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4] 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 《现有技术与新颖性》,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5]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 《现有技术与新颖性》,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
[6] 该段译文引自 《现有技术与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