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实现与有关义务的履行相关。如财产所有人使用其财产的权利,应当被这样一个权利主张所支持,即他有权利阻止他人使用该财产。这样一来,权利的实现与其他人的义务就密切相关。其他人有义务确保权利人使用他的财产。换句话说,如果其他人没有履行不使用的义务,权利人可寻求诉讼救济,以确保他的权利不被他人使用。就财产所有人排他的专有权来说,更离不开有关义务的保障。国外学者边沁、藿菲尔德等即提到过与相关的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价值。专有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这需要其他人负有一种义务即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前不使用或者不占有它。如果其他人没有遵守这种不作为的义务,财产所有人即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使他人归还其占有或使用的财产。财产权的要旨即在于禁止他人从事一定的行为,这也被认为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知识产权具有类似的效果。与其他财产权一样,知识产权对允许个人从事的一定行为施加了限制。这种通过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来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与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途径一样,在知识产权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和创造的专有权,其保障的关键在于控制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有时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
财产权的实现发展了我们自己的人格。允许其他人的利用则促进了我们的个人自治。从财产的排他属性可以看出,在为财产权提供正当性时,我们离不开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这是因为财产权反映的不是财产所有人与特定财产的关系,而是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在对财产和财产权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一枚硬币的另外一个方面,即他人的相关义务。从权利哲学的角度看,如果说财产权中排他的权能是一个在我们的社会中确认权利的良好模式,那么也就是认为他人不妨碍的义务是我们的社会中施加义务的一种良好的义务模式。
当然,对财产权的分析并不单纯是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特别是在现代,权利义务的双重本位与社会和个人的双向本位的价值模式要求人们从一个协调、均衡的总体看待权利与义务。例如,在主张和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时,注意到权利的度的限制和范围。义务限制人们的行为,但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权利具有重要价值。我们还可以期望把义务作为测试权利的一种依据。义务最终使我们考虑权利的确认和实施的保障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法律承认它和保护它。如果人们将财产权定义和解释为社会所承认的处置和使用的经济权利,它具有广泛性、专有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对于有形财产的保护在很早就存在了。个人占有物的所有权在人格领域被视为财产的第一个表征。个人的所有权像土地所有权被私法保护。就无形财产来说,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各自的私法保护方面是很不相同的,这是由于不同的保护方法性质和立法历史造成的。
财产权使外部性内在化,能够通过作为一种激励、报偿和有效的控制来影响经济中参加者的行为,并且财产权的设立被认为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资源进入财产所有人的占有领域比将该资源置于公有状态能够使该财产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用、实现社会福利。从直观上看,公共所有权下的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近财产,可以获得最大的社会利益。但是,当财产处于公有状态时,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使用它,这样就会为低效率行为提供“激励” [7]。例如,个人可能会为追求实现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而不顾消耗资源的成本,法律经济学理论提出的过度放牧、环境污染等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相反,当赋予财产以产权时,个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而获利时也需要承担使用财产的成本,这就使得其将有动力去尽可能地以有效率的方式使用财产。法律经济学家正是从此方面得出进一步结论,认为财产权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首先,它使成本和利益内在化,有效使用资源的机会增加了。其次,它通过自愿的交易而允许形成市场、允许资源流动到具有最佳效果的使用人手中 [8]。
如果某人希望一个特定的商品在竞争性市场中被尽量有效率地利用,应当为这些商品创造财产权,这些商品会使商品的所有者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所指出的:一种包括鼓励创新和能够提供适当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就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来说,虽然它基于公共产品的特点而涉及到特定的市场缺点,以及其他外部性问题,但这些外部性如果建立在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则将大大减少。例如,就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来说,通常或多或少地发展了“报酬理论或激励理论”,虽然这些考虑不能为财产权理论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上的考量,可以使这些联系变得很清晰。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在经济上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在市场中被使用的、保护商品的财产权。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分别适用于发明、商标和作品。所有的这些作为财产权,应当最有效率地在市场中使用。经济历史一般地确认了这一经济安排的正当性和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保护的资格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