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绣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现实中刺绣又经常因为底稿问题与绘画作者等著作权人发生摩擦;优秀刺绣者的作品频频被模仿,他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这是目前刺绣在传承与发展中所面临的双重困境。
刺绣是中国民间传统手工艺之一,在中国有着两三千年的历史,中国刺绣主要有苏绣、湘绣、蜀绣和粤绣四大门类。刺绣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与发展对人类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刺绣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阻碍了刺绣文化的传承和刺绣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就刺绣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法律破解作些初步的探讨。
刺绣是用针和线把人设计和制作的图案绣制于织物上的一门艺术,因此它必然有一个作为刺绣图案的底稿,该底稿从何而来?在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他人的绘画作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刺绣作者涉嫌侵犯他人绘画著作权的案例,由此形成了绘画作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刺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相冲突的困境。此外,刺绣作为一门精湛的艺术,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针法从常用的十多种增加到了目前的四五十种,再加上精妙的绣像配色、细腻的线条等手法,使得刺绣作品能将生活、绘画等重现于织物之上,而这些技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有着粗制、泛滥的危险。随着刺绣行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技艺精湛的刺绣作者在完成一部刺绣作品后,经常会遭到市场上其他刺绣生产者的模仿与剽窃,由于具体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对于这种“二次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明显不足,由此形成了刺绣相关知识产权频被侵权而保护不力的困境,阻碍了刺绣的传承与健康发展。
多样性的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也是人类应付复杂环境、迎接各种挑战、丰富社会生活的智慧源泉。刺绣作为我国传统文艺之一,其传承与发展对于丰富我国文化多样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刺绣的传承与发展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等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带有私权性质,其设置的根本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在社会信息的生产、专有和获取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在立法上,当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既体现对著作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也体现对刺绣传承发展的支持。因此,针对刺绣等一大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专门设立一种新的合理使用制度,比如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刺绣作者使用著作权人的绘画作品等;同时刺绣作者须给予绘画著作权人一定的费用,也就是非许可但付费制度。此外,刺绣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具有稀缺性,有着极大的潜在市场价值,很多市场经营者通过电脑刺绣等方法大批量地生产刺绣作品以盈利,因此我们应将传统的手工艺术刺绣与批量商品刺绣区分开来,对非许可但付费制度的应用只局限于刺绣作者对绘画等作品的手工“二次艺术再创作”,而不应任意扩大到整个刺绣行业。
刺绣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对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显得极为必要。首先,在刺绣的权利主体方面,由于刺绣的传承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它并非是某个人或几个人的智力成果,所以刺绣的权利主体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主体不同,具有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刺绣的权利主体应是属于刺绣“文化圈”内的人群。刺绣发源地区应成立诸如刺绣协会这样的官方或民间群体性组织,由刺绣协会去代理完成权利的行使,比如苏州高新区镇湖刺绣协会的成立对于苏绣的传承与发展就启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次,在刺绣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上,主要包括对刺绣针法、手法及“二次创作”作品的保护。对于现代刺绣作者创造的一些新针法、手法,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对于刺绣作者的“二次创作”作品,这是刺绣作者在绘画作品的基础上对生活的一种全新的诠释,而非对底稿的一种简单复制,因此在立法上应肯定其智力劳动成果,给予其合法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会导致一个理想的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被生产出来,相应地会有一个理想的社会效用的总量。构建好对刺绣等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将其传统的历史的社会效用释放出来,使得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出其理想的社会效用。(知识产权报万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