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与雷曼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对投资顾问的认定,华安认为,雷曼欧洲是其境外投资顾问,应该承担‘未能全面解释相关产品风险或未勤勉尽责’的责任,但雷曼自认只是结构性票据的卖方,不负有任何其他义务。”前述知情人士说。
随着可能达成的和解,双方的立场如今已不再重要,但其中一个细节却不应被忽视—雷曼强调自己只是华安QDII基金投资的那些结构性票据的卖方,而作为卖方是不可能成为买方的投资顾问,“只是在当时拟发行QDII基金时,考虑到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如果仅称为净值计算人不方便中国投资者理解。”
而无论在华安QDII的产品说明书还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上都有“雷曼欧洲是其境外投资顾问”的类似表述,甚至还有一个多达16人的境外投资顾问管理小组。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包括华安国际配置在内,目前已有10家国内基金公司发行了QDII,海富通、交银施罗德、上投摩根以及华宝兴业四家合资基金公司直接聘任外方股东作为境外投资顾问,QDII投研以外方为主导;而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均属于第一梯队的嘉实、南方和华夏则采取了投研内外结合的策略。如果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基金公司需支付顾问费用,因此QDII的管理费也相对高于其他基金,据统计,目前10只基金中有8只提取的管理费在1.8%-1.85%之间,仅海富通海外和华安国际配置的管理费是1.5%。“我们不能因为收取管理费低就判断华安与雷曼的境外投资顾问关系只是形式上的,不过其实华安要证明雷曼欧洲‘应尽而未尽投资顾问义务’,只需要公布相关合同,支付过多少投资顾问费就一目了然了。”该知情人士表示,如果华安没有实际聘用雷曼欧洲作为投资顾问,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其产品说明书和法律文件的表述则显然存在误导嫌疑。
距离2008年9月15日雷曼破产,时间已经过去了500多天。华安、雷曼是否就此和解,尚无最后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