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与王某签订了合伙经营铸造厂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30万元,各占50%股份,共同投资经营铸造厂。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之后,我与王某因日常经营产生矛盾。2006年8月15日,我和王某经第三人协调,商量与王某的退伙事宜,在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我答应连本带利退还给王某50万元,王某表示同意。2006年9月20日,我将50万元退伙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而在此前的2006年8月23日,我与个体工商户曾某签订了承包铸造厂合同,总承包费1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曾某于2006年8月26日交齐了150万元承包费。王某认为他的退伙时间是2006年9月20日,而我与曾某签订承包合同是在他退伙之前,因此,王某要求分得承包利润。请问:王某的退伙时间应是口头协议达成之时,还是收到退伙款之时?
赵军读者: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退伙可分为声明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其中,声明退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其退伙属无效退伙。王某的退伙经过了全体合伙人即你和他本人的同意,符合声明退伙的条件,属有效退伙。虽然你与王某未订立书面的退伙协议,但双方已于2006年8月15日经第三人协调,协商王某的退伙事宜,双方达成了王某退伙以及清退王某合伙资金的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实质是一个口头形式的合同。你们之间达成的口头形式的合同为《合同法》所允许。同时,你们的口头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口头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至期限届满时生效。你与王某之间的口头协议由于没有对王某退出合伙的时间予以明确,而且你们的退伙协议不属于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协议,因此,应当确认你们的口头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王某自口头协议成立之时,即2006年8月15日起退出合伙企业。
至于你于2006年9月20日将50万元退伙款支付给王某,仅仅是再次明确了王某的退伙行为,你的支付行为具有溯及力,王某的退伙法律关系应溯及至2006年8月15日开始。
由于王某的退伙时间是2006年8月15日,而承包合同关系及其履行时间则开始于2006年8月23日,是在王某退伙之后,所以王某无权分得承包利润。□张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