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是一位金融学院的教授,本着长期对金融领域的研究,他1年前对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甚是感兴趣。由于当时大盘牛气冲天,形势一片大好,除了自己炒股外他还想借助私募渠道投资到证券市场。但由于一般集合信托计划都是向特定群体募集、门槛较高,于是经过合议,马教授和学院的其他4位同事凑集100万元前去购买了一款证券投资类的信托计划,并以其作为惟一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
&nb sp; 该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但是成立之后的第一年为封闭期间,投资人不享有开放赎回的权利。同时,该产品也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而该产品运行刚满一年即2008年10月15日时,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表明该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为40.96元,也就是说亏损幅度达到了59.04%。近6成的亏损让同事李小姐慌了神,自己当初投资的20万元而今只剩下8万元,她赎回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马教授和其他3位教授不愿意赎回,认为既然是证券投资就有起有落,既然该产品没有固定存续期间,那么或许可以看到反转,此刻赎回非常不明智。
争议焦点:
李小姐:既然信托公司1年的赎回期已经到了,那么本人和马教授签订的合同也应该和马教授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致,保障投资人封闭期过后自由赎回的权利。另外,如果信托合同中有关于“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和“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马教授作为委托人其实和自己属于借贷关系,否则就有非法募集他人自己参与信托计划的嫌疑,如果不同意提前赎回则请求马教授本人还本付息20万元。
马教授:既然当初各位出资人达成协议,即表示了愿意共担风险,且签订合同之前大家也知悉了该产品的不保本且不保证收益的性质,故李小姐应当承担产品亏本带来的风险。另外,由于之前的协议中并没有关于退出机制的约定,当大家出现分歧时应当履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继续保持该产品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