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股东缪某、魏某虽系亲戚关系,但纠纷发生后双方矛盾极为深重,互不来往,双方还多次因肢体冲突而由派出所出面解决。虽然公司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效益比较好,但矛盾发生后,两股东不仅无法合作经营,而且相互掣肘拆台,公司无法形成任何经营决策,双方进退不能,形成僵局。若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面临解散厄运。承办法官未就此轻易判决,而是敏锐的意识到,一个企业的解散意味着许多工人的失业,意味着对经济的破坏,在当今金融危机阴霾尚未散去,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时期,法院应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的生存。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交流,了解其真实想法。当确实摸清魏某想继续经营公司,而缪某想早日退出公司的心理状况后,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迅速召集双方代理人谈话,让代理人协助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并一同协商解决方案。经反复研究,最终决定尝试说服缪某以合适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魏某。在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当场签署、履行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