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给中国律师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必然相应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于这种挑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首先是向律师人才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表现为现有律师人才的素质能全面满足入世要求的廖廖无几,最突出地表现在外语、电脑、外贸、国际经济等知识、技能的欠缺;另一方面表现在,现有律师人才中比较优秀者面对外资律师事务所的高薪及优越先进的工作环境将面临大量流失。各地媒体广泛传播的一个案例是,说某外资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月薪达8000美元,某外资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联网,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及本所的业务信息资料。而我国现今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这样的条件和待遇,怎不能令中国优秀律师怦然心动?
有人认为,这种挑战来自于业务上的竞争。其实,人才的竞争本身也是一种业务的竞争,赢得了人才,就赢得了人才所掌握、控制的业务。持此种观点的人士认为,入世后,必然要从中国律师的碗中分给外国律师一杯甚至是一大杯糕。例如,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中的法律事务,几乎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垄断,有的外资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收入甚至相当于当地全部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总和。同时,就国际市场而言,由于对市场份额的过度竞争,易形成外国律师事务所对某类业务的垄断,造成我国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逆差。
也有人认为,这种挑战表现在中外律师事务所实力对比上的悬殊,这种悬殊程度如同大人与小孩打架,根本不是对手,根本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全国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大多数是小而全的律师事务所,从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债务纠纷民事案件,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元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杀人、放火、计算机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无所不作,无所不能。在全国这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拥有的11万人律师队伍中,拥有本科学历的不到50%,能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不足4000人,并大多分布在大城市及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年收入上亿元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一家人数超过500人的律师事务。
毫无疑问,上述挑战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但我们认为,入世后,对中国律师带来的当务之急及又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有无能力接受这种挑战的挑战,当是对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及管理措施的挑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办、合作及合伙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办所又占高达70%。而国办所因在分配机制等诸多环节仍需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人财物统得过死,长期体制不顺,形成有名无实,与其它类型的律师事务所相比,明显缺乏生机和活力。同时,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都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管理方式落后,以及不注重积累和长远发展,吃光分光,发展后劲不足等弊病。以仅具十余年历史的处于如此发展水平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具有几百所发展历史如今已是武装到牙齿的外国一流律师事务所去竞争,无异于以孵击石。因此,彻底屏弃不合时宜不具生命力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责任有限化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是大势所趋。
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最突出也是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税”、“费”不尽合理。在征收税收时,倾向对律师事务所以企业定性,收取高税率;在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时,又对律师事务所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在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上,实行双重征税。律师事务所要纳5.5%左右的营业税及与之相应的各种附加,33%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律师个人还要缴纳5%-45%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例如合伙律师事务所交纳的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缴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人律师再交纳所得税,就是典型的双重征税了。再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上看,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完全相同,但合伙律师事务所却要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极不公平的。全国有相当一部分省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至今还在向律师收取一笔为数可观的莫明其妙的管理费。不合理的税费制度严重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做为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中国律师当然也早就提出了改变不合理的税费制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喊了十来年也照收了十来年,在全国在各省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随着中国入世的到来,无论是体制问题、模式问题还是措施问题,都将摆到各级政府的面前,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试想,在如此不协调的体制和如此不适应的落后管理模式下,以如此单薄的家底并被套上沉重的税赋的枷索,把中国律师带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是不可想象的,所带来的后果也将是灾难性的。如此现状如不能借入世之机尽快加以改变,中国律师即便是神仙也徒唤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