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首次确认了中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无疑为市场经济主体融通资金,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但是,我国对浮动抵押的规定是相当粗糙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完善它。英国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国,其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研究是相当完善的。所以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我们发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本质特征不是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和未来性,而是浮动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标的物的自由处分权。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适用主体过于宽泛了。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四类动产,我们在设定时应强调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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