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直接涉及到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执行义务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直接关系到案外人是否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案内的实体义务等重大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操作程序,并实行公开、公平运作,依法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应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它不提出变更和追加的申请,就意味着申请人仅以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人为限;如果申请人明知变更和追加的法定情形存在并知道可以变更和追加的,而不向法院表示变更或追加的意思,就表明他放弃了对案外有关义务承受人的追究。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有债权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申请继续执行程序的,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或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也可径行采取书面或询问的形式进行审查。
经质证、认证、合议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应当送达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根据执行规定第83条的规定,执行中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由执行机构负责办理。
4.控制性措施: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防止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借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采取控制性措施,但不得处分。
为充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前款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能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因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参考书目:
(1)《常用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2)《人民法院执行实务》,沈德咏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
(3)《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4)《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疑难解释》,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5)《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实务指南》,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6)《强制执行实务文件汇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出版;
(7)《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讲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印,1999年5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