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企业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企业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全体股东赋予的监察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____集团委派。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企业的董事、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行政管理职务;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财务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会议。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条 监事会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也不能代表企业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监事会另行制定内部规范或事后修订后交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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