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具体执行审计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董事会聘任并接受董事会领导。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进行公司的内部审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从性质上看,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就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全面策划、管理和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项目审计组和决策与风险控制检查组。项目审计组由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审计职责。决策与风险控制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和分析公司在运营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风险,并提出控制风险的建议、履行决策与风险检查职能。
(3)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对外方面:推荐会计师事务所与其通过的审计程序进行广泛交流;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取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对内方面:检查企业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公司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财务报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检查和评估各种形式的风险;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检查和监督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制订审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检查内部控制结构的健全、有效性;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5)审计委员会经费来源。审计委员会的一切经费来源均从股东大会批准拨付给董事会的经费中开支,其成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3、公司治理问题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功能。ITG公司治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股东大会法定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ITG公司的章程所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与《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基本类似,可以说,所有涉及公司经营决策的重大事项,ITG公司的股东大会均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力,甚至能推翻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通过分析ITG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35.90%的股份,虽然未实现绝对控股,但第二至第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只有3.40%、1.42%、1.17%,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低于1%。由于其他股东的力量相对弱小,他们缺乏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股东大会实际上由第一大股东控制。这就意味着存在第一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股权集中到能够克服所有权于控制权分离问题的程度,则公众持股公司的优越性将被抹杀,控股股东对股票市场的操纵以及其他伤害分散股东的可能性就会产生”(林毅夫等,1997)。虽然在2003年ITG公司所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新设立了投票权征集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以缓解“一股独大”所产生的问题,但其实施效果目前尚不能确定。
其二,双层代理问题。ITG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这使公司可能存在双层代理问题。国家股占ITG公司控制性股权,这些股权实质上由全民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执行财产管理权,便形成第一层代理。在第一层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扮演的是股东的角色,但并不是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在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所有者不一致或者至少不完全一致。在第一层代理上,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或监督的作用无法发挥,形成代理人缺位问题。ITG公司主要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由控股股东选派。他们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对公司进行决策控制与监督,从而形成第二层代理。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利益函数的差异和信息不对称,ITG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次优投资决策或粉饰绩效。在第二层代理上形成一般代理理论所叙述的代理问题,即存在于公司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因利益冲突所衍生的代理成本等问题。
其三,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监事会监督力度不足。ITG公司董事长和总裁由同一人担任,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重叠。公司治理结构中理想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分立的条件不存在,ITG公司监事会不能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受法律因素的限制,监事会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的实际权力。ITG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监事会。但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授予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监督权,更多地具有职责、义务的要求,而缺少权力的含义(李燕兵2000)。其次,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决定监事会无法起到太大作用。ITG公司监事会目前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会召集人和另外一名监事均来自控股股东,并在控股股东单位领取报酬,而公司董事长实际上又由控股股东直接任命。因此,公司监事会无法与董事会保持独立。从专业素质上看,监事会召集人是控股股东单位的政工干部,很难保证其具备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承担起业务监督的重任。
上述公司治理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ITG公司的治理结构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总经理)权力的运用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公司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和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难以发挥公众持股公司的优越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受托责任的核心,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使公众辨别公司权力何处被滥用以及被滥用的频率(Williams,1979)。审计委员会设置的理念也正在于此,即通过提高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实现对公司权力运用的有效监督。纵观ITG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的确增强了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和透明,但对于公众获得充分的信息助益似乎不大。从性质上看,ITG公公司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虽然隶属于董事会,但ITG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审计委员会实质上仍是公司管理层的内部监督机构。从具体职能上看,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实现方式(工作流程)与内部审计基本相同,主要是确保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及时获得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和经营风险等信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上看,没有强调独立董事的参与,更不用说在审计委员会中占主导地位。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由审计委员会推荐(最终由股东大会确定),但无法摆脱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其身份的非独立性,无法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其他外部监督机制的运行,如国家审计机构,提供有效支持。因此,无论从公司内部还是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分析,ITG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在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总经理)的有效监督方面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