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