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
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工作
第四,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正当的权
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
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