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二表均须加盖财务主管部门公章)。
3、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全国统一印制的年检合格标识。
4、对年检合格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公告;登记事项没有变化的,自愿公告)。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年检合格的,加贴年检合格标识;年检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2、年检期间需变更登记的每件150元。(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0]227号、苏财综[2000]125号))。
3、年检公告费按实收取。(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0]227号、苏财综[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