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古画应归丙所有。理由是,乙虽然未经甲同意擅自出让古画,但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古画,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丙是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丙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在将丁抓获之后,应进行追赃,即将古画返还给丙。
第二种观点认为古画应归甲所有。理由是乙没有经得甲同意擅自处分受托保管的古画,乙是无处分权人。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显然甲是拒绝追认的,按《合同法》第51条的反面解释,甲拒绝追认,该合同应为无效。无效合同的后果是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因而,公安机关应将古画返还给甲。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二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自从我国《合同法》出台后,由于《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不很完善,才导致本案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用而订立的合同,二是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有关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确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减少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尽量减少司法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保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
一、我们分析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就可以发现两者的冲突:
1、实施无处分权的当事人不享有财产的处分权,即无权处分。
B、既包括动产的无权处分,也包括不动产的无权处分;
C、既包括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也包括相对人为恶意的无权处分;
E、既包括有权源占有的无权处分,也包括无权源占有的无权处分。
2、无权处分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消费他人的农产品的行为,不是封锁权处分);B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民事事实行为,如对他人的财产为抛弃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行为);C、无处分行为仅是一种欠缺行为能力的财产处分民事行为(仅指财产处分行为,不涉及人身权;不包括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法院禁令而为的无权处分,违法或违反禁令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而非欠缺处分权源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善意取得的完整法律制度,但《物权法》草案对善意取得制度已有规定。现我们从法理和司法实践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