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为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依据在于,看行为后果是否是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是否是行为人所意欲发生的,行为人积极追求的是民事行为,法律所直接规定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婚姻、收养、遗赠及其他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在民法中也很常见,包括侵权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物权法中的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的行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创作、发明、创造行为等,其中最典型的是侵权行为。民事行为经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即成立,大多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规定,事实行为则大多是强行性规范,由法律明确规定。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类是民法学上一个重要的分类,我们知道,一个自然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其做出的行为都是有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在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内做出行为才是有效的,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认知能力,其做出的行为除个别行为外,都是无效的,而判断一个行为有效无效,这个制度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场合。事实行为的后果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关系。例如:著作权中的创作行为, 7 岁的人、 17 岁的人与 77 岁的人创作了一个作品,是不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能力而使他们取得的著作权有所差别的,而 7 岁的人、 17 岁的人、 77 岁的人与出版社分别订立了出版合同,那么,出版合同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是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关的,出版合同是一个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仅仅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而不会影响事实行为。而且,通过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改变一定事实行为的后果,例如,甲把乙打伤,要支付 10 万元赔偿金,甲无力赔偿,与乙商定一次性偿还 6 万元,剩余的不再支付,并签订协议,这就是通过协议(法律行为)来改变侵权(事实行为)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尽量把所有的事实行为列出来,因为事实上,大多数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按效力要件来分,还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要件有: 1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合法, 4 、某些民事行为还要求满足一些形式要件,我们以合同为例,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也就是说欠缺了行为能力的要件,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得到他的监护人的追认方为有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违法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四个要件,所订立的合同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中有三种民事行为,一是具备成立要件且形式合法,如履行了登记手续,从而有效。二是不具备形式要件,从而可撤销。三是采用非法手段,如胁迫等,从而使婚姻无效。遗嘱与收养关系中没有效力待定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只有有效与无效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