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设禁治产人制度。禁治产人是依法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自然人。禁治产人制度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并不涵盖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全部,而是仅限于自然人的财产行为能力上,不涉及人身行为能力,是对一些特殊的意思能力存在欠缺之人在管理和处分财产的能力上给予的限制。而精神病人既可能没有人身上的行为能力,也可能同时没有财产上的行为能力,为此,把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与禁治产人的行为能力分别规定更为科学。增设禁治产人制度能够实现自然人在财产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质上的对应和平衡,同时还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交易安全。
2、扩大保护对象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保护的对象不仅要包括精神病人、痴呆人,还应该包括本文所述的这些非正常状态下的成年人群体。只有扩大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保护对象,才能使我们办理公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我们也可以根据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考察其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以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3、完善监护制度。一是对亲权和监护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血缘关系上的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如果不加区分,就是把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与父母放在同等位置上,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杜绝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二是增加监护人权利。我国的监护制度片面强调监护人义务和责任,打击了监护人的积极性,导致现实中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而增加其权利可以充分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保护监护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实践中监护人难找的问题,以更好的保证监护人完成监护职责。三是设定不同层次的监护。我们可以根据被监护对象的实际判断能力不同分别设立监护、辅助等多层次的监护。
4、法定程序公示。一方面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被限制或取消,要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另一方面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监护的设立要经法定程序认定并进行公告,这对于他们利益的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护交易的安全都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