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传统弱势群体一一消费者的权益成为全球的共同话题。世界各国都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已着手从各个层面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据西班牙《国家报》2006年3月15日报道:通过西班牙消费者联盟,建议公共权力机构介入保护消费者权利。尽快通过《加强对消费者和用户保护法令草案》,该法令将商家所有“霸王条款”一次取消,主要针对“手机通话不到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话费”等问题。该草案已提交到国务委员会讨论。西班牙人希望通过立法解决问题。
在美国人们更多关注的话题是:对A7&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再不能简单地挥动行政大刀将这个患垄断病的大汉砍得残腿断臂,而应当像对待微软公司那样,不是简单的拆分而是对其竞争对手们采取各种措施,如:鼓励PC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行业的弱小企业在微软顾及不到的小领域设立战场挑战微软,培植良好的竞争环境。在公平有序的竞争过程中,涌现了“搜索之王”Google、“在线音乐之王”Apple等。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不能单纯使用简单的、非市场的行政拆分手段,惩罚市场领袖,扼杀市场竞争,应当遵守电信业自身发展的规律,引导有序竞争。
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借鉴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研究探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策与措施。
(一)转变观念是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
政府管理部门思想理念的转变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2006年度服务类投诉热点中,电信服务高居榜首。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出台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服务加强了整治,明确表示:今后要依据质量投诉、售后服务、综合情况建立厂家信用等级,对产品投诉率居高不下的厂家进行通报批评,加强质量管理,抓好电信用户的申诉受理工作。令人欣慰的是信息产业部强调今后的管理主要立足于用户层面,这是一个巨大的观念转变,整治电信服务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工作思路的一种转变,认识到了电信行业的本质是服务行业。这种概念的转变顺应了我国的政府职能“家长式”角色渐淡、“服务型”角色渐浓的潮流。政府应当确保起点公正、过程透明和机会平等。 [4]这是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形态冲突、利益冲突政府干预的最佳表现。
(二)完善立法是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
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国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但现有法规仍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公平、充分、有效的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反垄断立法的需求更加迫切,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规制行业垄断行为才能谈到建立公益产品的公益性意识以及公权力介入规范领域的问题,这是解决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
(三)破除体制障碍是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途径
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梳理出四个体制性障碍,涉及解决电信行业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就有二个问题:政府还保持着对重要经济资源的配置权力;要素价格扭曲。[7]我国电信业目前的状态是,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网通,均为大型、特大型、超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由中央直接管理,在国家财政及相关计划重实行单列。典型的国家行政性垄断经营的电信公司的现状为垄断企业的超高额垄断利润提供了保护。这种体制不变,经营特权不彻底灭除,就无法形成有效竞争。
我们追求的有效竞争的核心就是WTO所规定的制度或规则的公平,即无特权的公平。电信业的体制改革,强调培植合理竞争环境,大力扶植具备创新条件的新生力量,通过创新挑战当今的市场霸主。否则,仍会出现通信运营商、信息服务商依仗垄断强势费尽心思设计手机资费降价“套餐”,使消费者在“资费迷宫”中有苦难言的情况。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管理行为应当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当然这需要付出相当艰苦的努力。
注释:
[1]陆纯:《发改委公布6类通信价格欺诈》,载《北京青年报》2006年3月21日。
[2]刘奇:《运营商半年短信收入超200亿》,载《京华时报》2006年7月25日。
[3]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第二套《经济与生活》,2006年5月10日。
[4]更夫:《吴敬琏为什么发怒》,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3月13日。
[5]唐俊:《让消法与民法并立》,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16日。
[6]姚凡:《消保制度存在“五缺位”》,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16日。
[7]吴敬琏:《转变增长方式要破除体制障碍》,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