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代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协商过程中,我对谈判的性质作了如上界定,对方律师站起来鼓掌,表示佩服。
可我的委托人却极为不理解,竟出格地站出来向对方律师道歉,让对方律师不要见笑,希望对方律师能原谅我这个说法。哈哈,简直让我有些哭笑不得,使我不得不转过身来给自己的当事人解释什么是合同?什么是法律?合同和法律的关系如何?
是啊,在中国这个只有王法,没有民法的国度里,我们老百姓能缔造什么法律呢?
现代合同概念作为一种舶来品,真正要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这里体现了还有很大很大的差距。
合同是法律,是约束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甚至高于法律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帝王法则”、“约定优于法定”。只要约定不和法律强制性(一般指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利益)的规定相冲突,约定的效力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的。
法律又是什么呢?我认为法律还是一种合同,是我们全体人民签订的,来约束我们全体人民的合同。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都亲自签字确认,而是由我们老百姓选举的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形成的合同,叫法律。
所以,这个例子还让我感觉到,律师代理案件的很多的精力是在给自己的当事人解释法学理论和社会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