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性,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这类合同的供方负有先行给付的义务,且为持续性供应,债务总量事先也难以确定;其次,合同的标的物即电、水、气、热力是人们生活必需品,为保障人民生活,国家往往实行垄断经营,价格由国家严格控制;第三,此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内容通常不容用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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