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权利的转让以对债务人通知为生效要件;一经通知,则债权人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权利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使受让人取得了原合同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与原债权人成为共同债权人。无论何种程度的权利转让,债务人都应对变更后的债权人承担原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核心提示: 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及于其从权利。合同的权利的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债权及利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等。鉴于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以及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的从属性质,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受让人应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和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