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将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类型总结如下:(1)在未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形下实施了不动产利用行为的不动产;(2)在已申请相关行政许可但仍处于审查状态的情形下实施了不动产利用行为的不动产;(3)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下实施了不动产利用行为的不动产;(4)在擅自改变已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事项的情形下实施了不动产利用行为的不动产;(5)在正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实施了不动产利用行为的不动产;(6)在采取欺骗、诈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形下实施了不动产利用行为的不动产。
由此可见,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不是没有取得行政许可,就是出现行政许可瑕疵,或是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立足于行政法乃公法的视角,这种行政许可因素的缺失使得此类不动产处于不合法状态,因而导致了以下问题的产生:
1、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利用人能否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
上文提到,相邻关系权利人应是对不动产享有正当利用利益之人,那么作为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利用人,是否享有正当利用利益呢?笔者认为应分情况看待。
第(1)种类型中,因为是尚未申请行政许可,所以还存在补全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可能性,也就是使此种不动产合法化的可能性。为此,在补办行政许可手续之前,此种不动产仍是有违行政法规定,处于不合法状态,基于此产生的利益也是不正当的,即此时不动产利用之人不能受到相邻关系制度的保护。若补办得到批准,则不合法状态得到消除,此时不动产利用之人享有正当利用利益,可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若补办得不到批准,则不合法状态仍将继续,不动产利用之人不能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
第(3)种类型中,行政许可申请未得到准予,则此种不动产利用人不受相邻关系制度保护,不能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
第(4)种类型中,由于行政许可规定事项不允许擅自改变,所以此种不动产也是不合法的,但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予以补正。为此,在申请变更之前,不动产利用人不受相邻关系制度保护;若申请变更得到批准,则可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若未得到批准,则不能享有相邻权。
第(5)种类型中,若违反了任意性规定,则此种不动产的利用之人仍可以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若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那么能补正的应当去补正,否则不动产利用人不受相邻关系制度保护,不能补正的,则不动产利用人必须承受这种不合法不动产带来的利益风险,不能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
第(6)种类型中,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为此,在行政许可撤销之前,不动产利用人可享有相邻权,撤销之后,此种不动产为不合法,则不动产利用人不能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