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的防危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利用相邻土地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相邻不动产通行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污染物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相邻不动产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