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权”理论在大陆法系中属于禁止滥用权利的一种情形,又称“权利实效”,是除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外另一对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其以诚实信用为依据,是一种一般的法律制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亦有适用余地。该理论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其一,权利人的不作为必须给人产生了将来也不再行使此项权利的表象。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诸如权利人在明知侵权事实真相,以其言语、行为或默视向侵权人传递的信息误导了该侵权人等情形;其二、侵权人的利益应受到保护。此一要件中首先侵权人必须感受到权利人制造的表象,这是他受到保护的前提,另外,因信赖这一表象而有了“信赖投资”行为,因此,权利人后来行使权利会对其产生比早些时候行使权利更为严厉的后果。 [23]以上两要件尽皆具备时,则权利人的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停止侵害请求权都将丧失。
[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经验而设立的,未能采用发始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所沿袭的“消灭时效”概念,从词语的搭配逻辑,概念所涵摄的范围等诸方面,似乎皆应采“消灭时效”概念。参见:张耀波:“诉讼时效质疑”,《法学》92年第9期。
[2] 王泽鉴.民法总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16
[3] 龙卫球.民法总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97
[4] 孙德生.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方面相关问题的探讨 [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7-188
[5] 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5-246
[6]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9
[8]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 [M].台:永浴印刷公司,1983.113
[10] 魏振赢.民法 [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676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发布,法 [1998]65号。
[12]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 [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0
[13] 张玉敏.知识产权法 [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二版).36-38
[14] 崔健远.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 [J].人民法院报,2003年第8期
[16] 张农荣.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以请求权体系为中心 [A].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 [C].北京:法律出版社,342
[17] 日本大审院判例大正5年6月23日民承,第1161
[18]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 [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0
[19] 梁彗星.民法总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2-273
[20] ]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5
[21] 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Inc. v. Alexander, 614F. 2d 474(5th Cir.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