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所谓有正当理由,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其与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区别:(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法院确定的。由于有无使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理由,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因而为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延长上应当严格掌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六、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和立法例。概括起来有四种学说:(1)债权消灭说。此说主张时效完成后,债权人的债权本身消灭;
(2)抗辩权发生说。此说认为,时效完成后债权本身不消灭,仅在债务人一方产生抗辩权;
(3)诉权消灭说。此说主张,时效完成后,债权人的诉权消灭,司法机关不受理其诉讼;(4)胜诉权消灭说。此说主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