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是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已为现代各国民法所接受。民法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由于时效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所以它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的。所谓事实状态,是指仅为一种客观的事实,而并未受法律的确认。如某人没有权利而占有某物,某人不行使其请求权。如果没有这种事实状态的存在,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一定的事实状态只有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才能成立时效,否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如已连续占有某物20年,连续不行使权利3年。至于持续经过多长时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协议确定或者变更。
3.期间届满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期间届满后,根据时效的法律规定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后果,因发生时效的事实状态的不同而分别为取得或丧失权利。取得权利的为占有时效;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