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建侨实业总公司。地址:江门市甘化路粤中大厦1号楼首层。
委托代理人张杰、李健华,江门市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建桥物资材料公司。地址:江门市港口路86号。
原审第三人江门建桥发展公司。地址:江门市港口路86号。
上诉人江门市建侨实业总公司因分立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1999)江蓬法经初字第168号民事崐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崐被上诉人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己将本案讼崐争之房屋处理完毕,上诉人于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申请崐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门市建侨实业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